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行处〔2023〕 07 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06MA0D77****
住所(住址): 抚宁区紫金湾景彩小区1-10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319860902****
联系电话: 130818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抚宁区紫金湾景彩小区1-104号
2023年5月31日,我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抚宁区城关**肉店出售的青椒进行抽检,2023年6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青椒噻虫胺含量超标,检验结果不合格。2023年6月17日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青
椒的数量、进价等事实;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进货票、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青椒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6、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 DNSPJD23A10840),证明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该单位销售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青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虽然为噻虫胺含量超标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