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抚市监当罚【2023】留7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留7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的行为。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秦皇岛***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留7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由**、***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