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安*海)
住 址 :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559076524M
根据信访举报,发现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西北侧非法占地搞建筑有涉嫌违法占地行为。2023年8月1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秦皇岛祥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安*海,男,41岁,身份证: 2224241982****0016, 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南戴河),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1月在抚宁区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西北侧非法占地搞建筑,用途为混凝土加工。经现场测绘总占地面积16775.88平方米(约合25.16亩),全部为建筑及硬化占地面积,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7753.45平方米(约合11.63亩),硬化占地面积为9022.43平方米(约合13.53亩);其中占用耕地3945平方米(约合5.92亩,包括建筑物1879.22平方米,硬化面积2065.78平方米),建设用地557平方米(约合0.84亩,均为硬化地面),未利用地12274平方米(约合18.41亩,包括建筑物5874.23平方米,硬化面积6399.77平方米);在自然资源部2022年10月质检通过的抚宁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耕保、规划情况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留罚告〔2023〕7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6775.88平方米(约合25.16亩)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
2. 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硬化面积3945平方米(约合5.92亩,包括建筑物1879.22平方米,硬化面积2065.78平方米);
3.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柒仟贰佰壹拾元(¥20721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