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秦皇岛金象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星、张金侠到秦皇岛金象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抚市监当罚【2023】cgy19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cgy19号,责令其于7月3日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星、张金侠到秦皇岛金象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孙红星、张金侠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我局管辖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的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并确认的。
3、通过检查店主自己手写处方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日与2023年7月14日之间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秦皇岛金象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场监管处告 [2023]cgy1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实施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未改正的行为,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三、从重情形:4.拒不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符合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