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秦皇岛仁泽药店未建立培训档案

发布时间: 2023-06-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698807570977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37号

 

当事人:秦皇岛仁泽药店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仍存在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培训档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许可情况。

2、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建立培训档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3】cgy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培训档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未建立培训档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培训档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建立培训档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