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秦皇岛万民兴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宁紫金湾店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星、张金侠到秦皇岛万民兴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宁紫金湾店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抚市监当罚【2023】cgy20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cgy20号,责令其于6月30日前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星、张金侠到秦皇岛万民兴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宁紫金湾店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孙红星、张金侠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我局管辖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的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并确认的。
3、通过检查电脑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与2023年7月1日之间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秦皇岛万民兴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宁紫金湾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场监管处告 [ 2023]cgy2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实施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未改正的行为,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三、从重情形:4.拒不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符合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