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鑫淼阁足疗店
2023年5月1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在你店购买到无任何标识的脚气水,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星、张金侠到抚宁区城关鑫淼阁足疗店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你店有经营无标识的脚气水的行为,发现该店足疗、保健按摩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于5月18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由孙红星、张金侠承办。
经查明,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鑫淼阁足疗店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没有违法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我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足疗、保健按摩服务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检查当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情形。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cgy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属一般违法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