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73号
当事人:抚宁区**小吃部
2023年5月5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小吃部进行检查,发现抚宁区**小吃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2023年6月8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6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疏于管理,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部分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4.2023年6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L-0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