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76号
当事人:王**
2023年7月1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所经营的小摊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从事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摊位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从事食品制售。
2023年7月6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制售行为,经我局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制售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3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小摊点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并从事食品销售行为的事实;
4.2023年7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仍未建立小摊点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并从事食品销售行为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仍未建立小摊点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并从事食品销售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7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L-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违法证据。其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160元以上240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1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