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96号
当事人:潘**
2023年7月7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潘**所经营的小摊点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摊位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023年7月20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我局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公示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事实;
4.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7.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L-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了未公示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