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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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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小吃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发布时间: 2023-09-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69892888115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102号

当事人:抚宁区**小吃部

2023年7月27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小吃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同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3年8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小吃部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12月10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疏于管理,于2023年7月27日采购的蔬菜未如实记录台账,经我局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其于2023年8月8日采购的蔬菜仍未如实记录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情况;

2.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3.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仍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L-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在调查期间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违法行为从轻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 100 元以上 16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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