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206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批发部
2023年9月1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超市涉嫌销售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进行了扣押。9月19日,通过供货人员供述,反映该批次有问题食品同时配送到抚宁区留守营镇**批发部,执法人员随即对**批发部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食品。
2023年9月19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9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购进15件月饼,每件月饼20块,进货价24元/件,以2元/块价格散装销售。供货商为***批发部。经调查,该批次月饼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已于2022年3月17日注销,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截至案发,已售卖154块月饼,获利123.2元。剩余146块月饼已全部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的具体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相关信息、该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以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L-3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146块。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