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茶) 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姚某华
身份证号码:130323196104******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村
根据 2023年2月2日晚,茶棚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巡查到董家峪村东北,大所一村北山时,发现有挖掘机挖过的痕迹,疑似存在盗采行为,经核实,违法盗采行为属实,为你所为 ,本机关于 2023年 2 月 2 日对你 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矿石资源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3年1月28日在董家峪村东北,大所一村北山盗采土石,并售卖给胡某堂,获得非法收入200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证人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10%的罚款200元累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对破坏的荒山部分覆土复绿;3、以后不得再进行盗采行为。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50036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