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茶) 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郭某华,
身份证号码:130321196911******,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村
根据 2023年3月9日,茶棚乡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到后白塔村地里有野外用火行为,经调查为该村村民郭志华在自己地里将杂草等点燃,过火面积20平米 ,本机关于 2023年 3 月 9 日对你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3年3月9日上午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过火面积20平米,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郭某华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50036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