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138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百家福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立国、宋大为到秦皇岛市百家福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抚市监)当罚【2023】台12号,对以上行为进行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台1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立国、宋大为到秦皇岛市百家福医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3】台2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由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承办人员有陈立国、宋大为。
当事人秦皇岛市百家福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许可情况。
2、现场笔录2份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实施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的从重情形:“4、拒不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鉴于当事人首次接受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仍继续实施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节。
鉴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程度,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