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陈薪意小吃部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卫国、袁国金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大新寨镇陈薪意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当罚〔2023〕TY-3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行为进行警告;同时下达了(秦抚市监责改〔2023〕TY-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3月8日前改正。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责改〔2023〕TY-5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3月10日经上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承办人员有王卫国、袁国金。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陈薪意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我辖区内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抚宁区大新寨镇陈薪意小吃部出具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3、2023年3月6日和2023年3月10日的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大新寨镇陈薪意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17日对该小吃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和2023年3月6日我局对该小吃部下达的(秦抚市监当罚〔2023〕TY-3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秦抚市监责改〔2023〕TY-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该小吃部下达的(秦抚市监责改〔2023〕TY-5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该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我局对其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该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3〕TY-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我局对其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按本条款规定,无处罚幅度,不适用自由裁量,按本条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