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3〕2号
当事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00615xxxx,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号。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3年5月 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骊城街道钟庄村非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2月份开始从骊城街道钟庄村民贾xx等人处租赁钟庄村集体土地,用于本企业5.4万吨DDGS及食用乙醇技改项目扩建。该项目占地总面积177.30亩,目前已经部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分别是抚土国用(2009)第79号土地使用证面积41596.15平方米和抚土国用(2010)第127号土地使用证面积39313.35平方米,有8250.98平方米已被原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我机关情况核实及现场测绘,剩余土地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占地手续,共计29038.27平方米(合 43.56亩),分别为北侧地块一面积5310.12平方米(合7.96亩),其余(位于该项目西侧、南侧、东侧)地块二面积23728.15平方米(合35.59亩),其中道路硬化总面积1117.56平方米,建筑占地总面积213.38平方米(包括伸缩门墙体、二层警卫室、西北角的二层楼、两处地磅房)。经地类确认,北侧地块一占用耕地 0.3146公顷(合4.72亩)、其他类型农用地 0.0560公顷、建设用地 0.1586公顷,地块二占用耕地1.1175公顷(合16.76亩)、林地 0.1685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601公顷、建设用地 0.7834公顷、未利用地0.1433公顷。所占违法地块中,14802平方米符合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14236平方米不符合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占耕地21.48 亩,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秦皇岛骊鹏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数据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当事人证照、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
本机关已于 2023 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抚骊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根据2023年11月3日听证会情况及听证复核意见书意见,维持原处理意见。2023年11月9日,经现场复查,你(单位)未履行秦抚骊责改通〔2023〕2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2013年至今无新增建筑和其他设施,按照从旧从轻原则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9038.27平方米(合 43.56亩)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道路469.95平方米,伸缩门墙体、二层警卫室、两处地磅房共196.78平方米,其中79.58平方米的地磅房不符合规划部分2.03平方米随地磅房整体没收);
3、拆除不符合规划部分硬化道路647.61平方米,西北角二层建筑16.6平方米;
4、处以罚款人民币453005.4元(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零伍元肆角)。罚款标准林地15元/平方米*1685平方米=25275元,耕地20元/平方米*14339.27平方米=286785.4元,其他农用地15元/平方米*2161平方米=32415元,建设用地10元/平方米*9420平方米=94200元,未利用地10元/平方米*1433平方米=1433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地址:财政局楼下),账号629013010000007493,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也可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扫描缴费二维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退还非法占用的29038.27 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