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台) 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赵某全,男,身份证号13032319********16,家住抚宁区台营镇**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 年02月28日对你 致使荒草露天焚烧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4年2月28日,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荒草予以处理,致使枯荒草露天焚烧。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9
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