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茶) 罚决〔2024〕001 号
当事人:李某营
身份证号码:130323************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村
根据 便民服务热线举报称有人在***交界处盗采矿产资源,综合执法队赶
到现场后,没有发现盗采人员及设备,现场存在盗采矿石迹象,经调查为**村, 现场确实存在盗采国家矿石行为,最终确认为你所为,本机关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对你 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采矿石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 于 2024 年 1 月在在***村盗采矿石,获得非法收入 12500 元,造 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 产资源。”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检查(勘 验)笔录、证人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2500 元 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3750 元,12500+12500*30%=16250 元,合计人民币壹 万陆仟贰佰伍拾元;2、盗采地点恢复植被;3、以后不得再进行盗采行为。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抚
宁长征路支行,账号 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 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7050036 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