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动监)罚〔2024〕1号
当事人: 张**
住所(住址):北戴河区****1号1栋1单元401室
身份证件号码: 1303041966******
当事人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转至抚宁区农业农村局线索中反映,当事人张**在茶棚乡董家峪村李岩猪场和坟坨镇政庄村宏茂猪场养猪期间,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猪一事。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孙冲、马国昌对其进行核查。
在当事人张**的配合下,经查实:在茶棚乡董家峪村李岩猪场附近果树地挖出死猪19头,在坟坨镇政庄村宏茂猪场附近果树地挖掘出死猪25头,合计44头,死猪腐化程度不一。在宏茂猪场化尸池发现死猪若干头(因化尸池深而大,死猪腐化程度不一,不能统计死猪数量)。果树地附近挖掘的病死猪已由抚宁区广益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并进行化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两个养殖场附近果园挖掘后死猪照片和宏茂猪场化尸池内死猪照片5.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照片。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张**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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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5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