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3〕1号
当事人:秦皇岛惠众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073701xxxx,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在骊城街道南望庄村未经批准修建西南路网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份开始动工建设。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1195公顷(21194.61平方米,约31.79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1.7635公顷(17635平方米)、草地0.0464公顷(46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0.2169公顷(2169平方米)、建设用地0.0468公顷(468平方米),未利用地0.0459公顷(459平方米)。其中20665.91平方米在自然资源部2022年10月质检通过的我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528.7平方米不符合城镇开发边界,所占地块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佐证材料、秦皇岛骊鹏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骊罚告〔2023〕2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21194.61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规划部分的新建的道路(20665.91平方米)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不符合规划部分的新建的道路(528.7平方米);4、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18441400元)。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规〔2023〕3号)规定,耕地每平方米900元,草地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80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00元,未利用地每平方米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1194.61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不符合规划部分的新建的道路528.7平方米;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地址:财政局楼下),账号629013010000007493,也可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扫描缴费二维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