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1303236100487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洪喜
2024年2月1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志伟、娄海英在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餐饮灶台未保持清洁,且后厨内未设置加盖垃圾桶,存在加工场所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小餐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保持清洁;加工食品场所设置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改正期限为7天。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该小餐饮灶台未保持清洁,且后厨内未设置加盖垃圾桶,存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情况。因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经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上述情况,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涉嫌加工场所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2024年3月27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孙志伟、娄海英负责承办此案。
经调查,该小餐饮灶台未保持清洁,且后厨内未设置加盖垃圾桶,该小吃部存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情况,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仍存在灶台未保持清洁,且后厨内未设置加盖垃圾桶的情况。该店涉嫌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4年 2月19日和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小吃部存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3、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上述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4、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2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该小吃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曹食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第五项 “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属于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抚宁县茶棚乡利爱宏小吃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处罚情形。
当事人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及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存在加工食品的环境、设备未保持清洁;加工食品场所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1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