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抚宁区皓冉商店;
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上级部门派发“315”监测违规线索:抚宁区皓冉商店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网店“鸿*食品保健拼购店”内商品“北京同仁堂阿胶补血口服液补铁改善营养贫血红润养生 1盒装”宣传宣称“立即抢购;美容祛黄褐斑、改善营养性贫血”,但实际备案功效为改善营养性贫血、“北京同仁堂雪铁牌乳酸亚铁口服液补铁补气血改善贫血女性营养保健”在主页图片第三张中,利用消费者评价做背书。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抚宁区*冉商店经营网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商品“北京同仁堂雪铁牌乳酸亚铁口服液”已下架。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对该两款商品发布的广告涉嫌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抚宁区皓冉商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费用为50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检查现场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4、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电子证据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L-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行为一般适用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