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行处〔2024)0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3361****
住所(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92419680619****
联系电话:131025223**,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南段路东
2023年5月26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出售的大芹菜进行抽检,2024年2月29日,经华测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样品大芹菜毒死蜱含量超标,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3月1日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大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经销该批次大芹菜的数量、进价等事实;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进货票、供货商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报告单、证明当事人大芹菜的进货渠道、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情况;
4、由华测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sp202402035),证明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该单位销售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大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衣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会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大芹菜虽然为噻虫胺含量超标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免予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