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44号
当事人:贲玉梅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抚检刑不诉〔2023〕72号)、检察意见书(抚检意〔2023〕6号),显示贲玉梅未经许可销售食品,且其销售的食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我局当即决定对贲玉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购进“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共计54508元,其中1704元的产品为当事人自用,剩余的52804元产品由当事人进行二次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9420元,盈利16616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经备案经营添加西布曲明药品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货值共计69420元,违法所得共计166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事实及货值、违法所得情况;
3.检察院提供的涉案物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4.检察院提供的检验报告(No.ZW-20210807075)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事实;
5.检察院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交易情况;
6.检察院提供的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情况;
7.检察院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并经所在村委会盖章确认的生活困难情况说明1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属于构成未经备案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该案在移交我局前,当事人已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涉案产品已没有库存,所以无法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一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明知添加药品的食品而进行销售;三是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综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损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16元;
2.罚款1041300元(货值69420元×15倍)。
罚没款合计1057916元(大写:壹佰零伍万柒仟玖佰壹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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