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4年3月4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举报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2024年3月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无《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销售烟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7日提出立案申请,2024年3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过年时当事人共花费905元从抚宁区榆关镇丙香超市(王洪起的哥哥的超市)购进5盒玉溪(进价每盒22元)、5盒钻石(进价每盒12元)、5盒黄金叶(进价每盒19元)、5盒黄鹤楼(进价每盒19元)、5盒南京炫赫门(进价每盒19元)、1条(10盒)钻石rose(进价每盒11元)、1条(10盒)七匹狼锋芒(进价每盒17元)、5盒滕王阁紫光(进价每盒14元)、1条(10盒)红塔山经典1956(进价每盒1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店内有2盒玉溪(售价每盒23元)、3盒钻石(售价每盒13元)、1盒黄金叶(售价每盒20元)、1盒黄鹤楼(售价每盒20元),4盒南京炫赫门(售价每盒20元)、7盒钻石rose(售价每盒12元)、9盒七匹狼锋芒(售价每盒18元)、5盒滕王阁紫光(售价每盒15元)、8盒红塔山经典1956(售价每盒11元),销售总金额为351元。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违法所得3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烟草的来源及资。
2024年5月8日对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 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抚宁区榆关镇起哥食品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1元,2、罚款人民币316.7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