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屠宰)罚〔2024〕1号
当事人: 抚宁区**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306MA7FLHWN6W
住所(住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2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
身份证件号码: 130********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1日凌晨我局和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四部门执法人员在迎宾小区早市联合检查时发现,抚宁区**肉店小货车上销售的牛产品为该肉店的经营者孙**自己在家里屠宰。抚宁区**肉店的行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违法屠宰的牛产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进行了依法扣押。5月13日在当事人妻子的配合下对其家里的屠宰场所进行了现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在家屠宰母牛1头,体重550公斤,每公斤14元,货值7700.00元,售出4公斤,每公斤50元,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询价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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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4 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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