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06MAC0CNN38U
2024年2月23日我局接到抚宁区政府移交市长热线,投诉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内的使用的原料奶制品部分已过期,有的员工没有健康证。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娄晓燕现场不能提供健康证,库房内存放的梦幻雪水蜜桃果肉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3年5月4日,保质期:9个月,6桶)、花花牛纯牛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4日,保质期:6个月,9盒)、维益咖啡饮品浓缩奶油(生产日期:2022年9月10日,保质期:1年,3盒)均已超过保质期,工作人员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检查,工作人员娄晓燕现场提供健康证,库房内的过期食品已清理完毕,工作人员仍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提出立案申请,2024年4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及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两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针对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的事实。
4、执法记录仪视频。
2024年5月24日对抚宁区榆关镇梦幻雪饮品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保存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参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3一般适用情形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四十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