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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06-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抚市监处罚〔2024〕J2号  索引号:fnqscjdglj/171886772725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J2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09JXTY1N


2024318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娃哈哈AD钙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号,保质期:6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AD钙奶扣押至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榆关分局。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4320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韩大伟王子寅负责承办此案。

现查明,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店内在售区域货架上摆放的娃哈哈AD钙奶,生产日期为2023年910,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娃哈哈AD钙奶是从秦皇岛开发区鑫宇商店购进的,秦皇岛开发区鑫宇商店2023年12月份以38元/箱,每箱8板,每板6瓶(100g/瓶)的售价,销售给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娃哈哈AD钙奶1箱。截止案发时间,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销售该批次娃哈哈AD钙奶30瓶,其中超过保质期后售出过该批次娃哈哈AD钙奶6瓶,剩余18瓶过期娃哈哈AD钙奶已扣押无其他证据证明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销售的该批次24瓶娃哈哈AD钙奶是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431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2024319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经营该批商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4、秦皇岛开发区鑫宇商店202312月销售给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娃哈哈AD钙奶的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娃哈哈AD钙奶的数量及价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3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榆食004),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抚宁区榆关镇伍贰壹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6元,数额较小,同期未接到购买该批次娃哈哈AD钙奶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娃哈哈AD钙奶18瓶,2.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6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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