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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 2024-06-24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aqscjdglj/1719191178171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市博大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经济开发区(下庄中学对面)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所属行业:轻工

执法处室:监管执法二中队

执法人员: 李顺岭    徐波

检查时间:2024年5月27日

检查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秦皇岛市博大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无2024年度应急演练记录。2、无2024年度员工培训记录。3、未落实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该企业以上行为第1项和第2项属于该企业首次违法,根据《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第3项和第15项免于处罚。第3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3种情形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助理洪**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6月20日,该企业罚款及总经理助理洪**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经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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