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茶棚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茶) 罚决〔2024〕002 号 当事人:胡某存
身份证号码:130323************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村
根据 2024 年 2 月 15 日,茶棚乡人民政府联合区资源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 ***村西一台挖掘机正在挖掘作业疑似盗采,现场存在盗采矿石迹象。经调查该 处为***村西废弃矿坑,确实存在盗采国家矿石行为,经进一步调查了解,为你 所为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对你 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采矿 石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 2024 年 2 月在***村西盗采矿石, 获得非法收入 8600 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视频、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证人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对上述违法事 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 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8600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10%的罚款 860 元, 8600+8600*10%=9460 元,合计人民币九千四百六十元。
2、盗采地点恢复种植条件。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抚 宁长征路支行,账号 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 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7050036 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人民政府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