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130323********2675 。
现住址抚宁区留守营东街村,联系电话150****6638 。
根据 信访举报 ,本机关于 2022 年8月22日对你 2022年8月22日破坏乡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8月22日,在东街村东侧破坏乡路。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为凭: 谈话笔录、询问笔录、确认真伪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