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七里涧村栗**(栗**,男,55岁,身份证: 130323********2615 , 汉,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七里涧村)
据上级交办,在留守营镇七里涧村村北有疑似尾矿堆压占土地行为。2022年4月29日该案件经区自然资源局移交我镇后,2022年5月5日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违法当事人栗**,未经批准,于2011年开始擅自在留守营镇七里涧村村北铁选厂生产时堆放尾矿料压占土地,用途为堆放,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经现场测绘总压占面积52416.5平方米(约合78.62亩),现状地类为园地300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783平方米、未利用地48627平方米,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第三方北京金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测绘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显示,所需复垦费用59481元。经调查,当事人栗**违法发生时为201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栗**压占土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59481元,罚款按照北京金润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评估的土地复垦费一倍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