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常*辉,女,汉族,1970年2 月17日出生,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樊各南村5*8号。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对你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0年1月占用留守营镇樊各南村东南、205国道北侧土地搞建筑。经现场测绘总占地面积17535.4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8116.82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4410.57平方米;占用现状地类建设用地17473 平方米,现状地类耕地62.45平方米;其中有17473.03平方米符合《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在该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内,有62.42平方米为一般农田不符合《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调查,当事人常金辉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常*辉询问笔录、冯*询问笔录、杨**询问笔录、冯**询问笔录,曹**询问笔录、金**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耕保、规划情况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核量办法》第一部分的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535.45 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并处罚款人民币175979 元(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 元处以罚款)。2.限 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62. 42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0.0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 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留守营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