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单云启废品收购站(法人:单*启,男,37岁,身份证: 130323******2618, 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4*3号)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你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1月占用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村西侧土地搞建筑。经现场测绘总占地面积3002.92平方米(约4.5亩),硬化占地面积3002.92平方米(约4.5亩);占用现状地类耕地3002.92平方米(约4.5亩);3002.92平方米(约4.5亩)符合《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2010-2020)》。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调查,当事人单云启废品收购站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单云启询问笔录、常福有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耕保、规划情况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核量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002.92(约4.5亩)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58.4元。(罚款按照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进行处罚,罚款: 3002.92*20=60058.4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留守营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