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宁区茂恒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李*志)
住 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EFN960D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你非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1月占用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村西侧土地搞建筑,用途为塑料制品加工。经现场测绘总占地面积4060.99平方米(约合6.09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1010.34平方米(约合1.52亩),硬化占地面积3050.65平方米(约合4.58亩);占用现状地类耕地3775平方米(约合5.67亩),未利用地286平方米(约合0.43亩);4060.99平方米(约合6.09亩)符合《秦皇岛市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耕保、规划情况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留罚告〔2022〕3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核量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060.9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硬化面积4060.99平方米;
3、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78360元)。(按照耕地每平方米20元,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