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动监)罚〔2024〕2号
当事人: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MAC0GWN***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靳** 身份证件号码: 220322************
当事人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19日,我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靳**于2024年5月1日卖给保定市易县**牲畜饲养场牛**20头黑猪,并驾驶自己的生猪备案车辆送至保定市易县**牲畜饲养场,货值金额5万元。6月2日,牛**通过微信转账给靳**200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此次,牛**反映靳**卖给她的20头黑猪在饲养了一段时间后陆续死亡,并且没有检疫证明。
在当事人靳春明的配合下,经查实: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靳**于2024年5月1日卖给保定市易县**牲畜饲养场牛**20头黑猪没有检疫证明,货值50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靳**和牛**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保定市易县**牲畜饲养场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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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4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