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长实缝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地 址: 骊城大街418号 | ||
执法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
案件来源:暗查暗访 | 所属行业:机械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一室 | 执法人员: 仇喜强 冀岩旭 | |
检查时间:2024年6月19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6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秦皇岛长实缝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针对该企业存在以上问题,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该企业上述问题于2024年6月27日前整改完毕,并对该企业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截至2024年7月5日,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7月2日经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