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 52 号
当事人:抚宁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抚宁县******经营使用的辣椒段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30日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样品辣椒段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6日寄至我局。其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2024年5月17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抚宁县******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使用该批次(辣椒段)的情况;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使用该批次(辣椒段)的数量、进销价等事实;
5、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6、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SP202403783),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cgc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立即表示组织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表示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段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十一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