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4〕L-5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老甘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88FXF13
经营者:张永贵
2024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老甘饭店开展区本级抽检,2024年4月3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403600),显示从老甘饭店抽检的辣椒段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抚宁区留守营镇老甘饭店,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秦抚市监检结﹝2024﹞L-2号)之日起7日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2024年5月8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
经查, 当事人采购的辣椒段采购自昌黎县张骥水产品商店。辣椒段的采购日期为2024年3月13日,采购数量2袋,2.5公斤/袋,采购价格65元/袋。截至案发,涉案食品除抽检外已无库存。因涉案商品属于餐饮食品原料,已被使用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 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 SP202403600),证明了对当事人抽检的辣椒段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3.《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权利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信息、进货凭证以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生产厂家资质信息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L-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进购该批次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食品追根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采购源头严格把关,避免不合格食品进入销售环节。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者开展实地综合评价,确保供应食品质量安全。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