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4〕1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骊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6xxxx,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xxxx。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在骊城街道南望庄村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份开始动工建设滨河东路公共卫生间及垃圾压缩收集点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份开始动工建设滨河东路公共卫生间及垃圾压缩收集点。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370.09 平方米(合 0.56亩),经确认地类为建设用地 0.0370公项(0.56 亩),在自然资源部2022年10月质检通过的我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所占地块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佐证材料、秦皇岛骊鹏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370.0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2、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壹拾元捌角(44410.8元)。370.09 平方米*120=44410.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70.0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地址:财政局楼下),账号629013010000007493,也可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扫描缴费二维码支付。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