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4〕2号
当事人:秦皇岛紫程清洗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WTxxxx,法定代表人:党xx,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滨河东路与金山大街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汽车玻璃水经营活动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下井水用于生产经营汽车玻璃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影像资料、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4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地址:抚宁区财政局楼下),账号629013010000007493。也可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扫描缴费二维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