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抚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徐*
身份证号码:130323************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村
抚宁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村西****有人涉嫌盗采积沙,抚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为徐*所为,本机关于 2024年 5月4日对你 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采积沙资源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4月在***村西****盗采积沙,卖给张**约800方,获得非法收入18000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检查(勘验)笔录、证人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18000+18000*30%=234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 。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3
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