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抚 罚决〔2024 〕004 号
当事人:高**
身份证号:130323************
电话:1**********
住址:抚宁镇**村。
根据2024年6月19日,抚宁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村北疑似矿产资源盗采情况,抚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为**村高**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采矿产资源,本机关于 2024 年 6月20日对你在***村北盗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6月初在该处擅自采挖碎石土方136.54立方,用于垫自家院落,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461.6元并罚款1638.48元累计7100.08元。人民币:柒仟壹佰元零捌分。5461.6+5461.6*30%=7100.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 。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3
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2024年 7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