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4年河北秦皇岛抚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从该单位抽取的1批次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NSPJD24A0599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日期:2024年5月16日,编号:DNSPJD24A05992),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芒果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情况;
4.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日期:2024年5月23日,编号:秦抚市监检结告﹝2024﹞榆8号),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当事人提供的该批芒果的进货票据、快检报告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芒果的快检报告、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快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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