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大 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张某
身份证号:13032319880********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村100号
根据 大新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5月 17 日对你(单位)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5月9日在猩猩峪村西废弃矿坑,非法开采石料(碎石)。经第三方评估你共运1226.86立方米,评估金额24537.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你本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20240511-1、20240511-2、20240511-3),笔录询问过程视频1份,河北顺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冀顺澜[2024]价评字24139号”,秦皇岛冀航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土石方计算报告、河北省地矿局第八地质大队地质实验室岩石矿物分析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三万壹仟捌佰玖拾捌元三角陆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察院口与长征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账号10046568470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8
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6 月 21日
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