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台) 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陈**,男,身份证号1303231988********,家住抚宁区台营镇***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在台营镇东胜寨村西山开采矿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台营镇东胜寨村西山山坡上开采矿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罚款675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9
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