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榆) 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邓某利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0406xxxx 地址:榆关镇xx村
根据日常巡查工作,本机关于 2024年 5 月 16日对你 盗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4年5月16日在xx村盗采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邓某利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规定,建议对邓某利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102.68元,并罚款3930.80元(13102.68+13102.68×30%),累计人民币17033.48元(大写:壹万柒仟零叁拾叁拾元肆角捌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账号1003656847000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5
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 7月 25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