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益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东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轻工 | |
执法处室:监管执法二中队 | 执法人员: 李顺岭 徐波 | |
检查时间:2023年5月11日 | ||
检查情况
| 对省厅交办的皇岛益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天然气调压站撬车无防溜车措施。锅炉减压撬操作工***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溜车装置。2、一号车间内卧式罐上部人孔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单位以上行为第1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锅炉减压撬操作工***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锅炉减压撬操作工***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2023年6月9日前整改完毕,并对该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锅炉减压撬操作***工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6月9日,该单位罚款及锅炉减压撬操作工***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经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