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抚 罚决〔2024 〕005号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130323************
电话:173********
住址:抚宁镇***村。
根据2024年6月21日,抚宁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村北疑似矿产资源盗采情况,抚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发现为**村村民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采矿产资源,本机关于 2024 年 6月22日对你在**村北盗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底未经批准在该处擅自采挖土方,经第三方测绘评估报告该处破坏面积为246.2㎡,采挖土方体积总量约为291.72m³,用于垫自家下地道路,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83.44元并罚款175.032元累计758.472元。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肆角柒分贰厘。583.44+583.44*30%=758.47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3
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 22日